烟台市城管局园林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王良增介绍,《办法》对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和养护责任人作了规定。根据《办法》,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化,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海岸带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出现上述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人。
养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巡查,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实施施肥、浇水、修剪等养护工作并做好记录,枯死缺株的应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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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