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道上空:
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
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4.4.4交通功能的建筑连接体,其净宽不宜大于9.0m,地上的净宽不宜小于3.0m,地下的净宽不宜小于4.0m。其他非交通功能连接体的宽度,宜结合建筑功能按人流疏散需求设置。
5.2.5室外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场地应满足排水要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3%;
5.2.7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于300辆停车位的停车场,各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2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0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0m。
6.3.3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
2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当避难层兼顾其他功能时,应根据功能空间的需要来确定净高。
6.5.3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
6.7.1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m;
2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3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宜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宜按坡道设置;
4台阶总高度超过0.7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5阶梯教室、体育场馆和影剧院观众厅纵走道的台阶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7.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3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6.7.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6.8.4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m。
6.8.5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超过18级。
6.8.6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8.7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8.8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m。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8.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6.10.5变形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等,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且不破坏建筑物。
2根据建筑使用要求,变形缝应分别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隔声、防老化、防腐蚀、防虫害和防脱落等构造措施;
3变形缝不应穿过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等用水的房间,也不应穿过配电间等严禁有漏水的房间。
6.11.6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时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0m;
3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8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8m;
4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
5当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口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6.11.7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m。
6.11.8天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2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多雪地区应考虑积雪对天窗的影响;
3天窗应设置方便开启清洗、维修的设施。
6.11.9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推拉门、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吊门、折叠门不应作为疏散门;
5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8当设有门斗时,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0.8m;当有无障碍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6.14.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采用结构找坡时不应小于3%,采用建筑找坡时不应小于2%;
2瓦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大于7度的地区,应采取固定和防止瓦材滑落的措施;
3卷材防水屋面檐沟、天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金属屋面集水沟可无坡度;
4当种植屋面的坡度大于20%时,应采取固定和防止滑落的措施。
4当屋面采用虹吸式雨水排水系统时,应设溢流设施,集水沟的平面尺寸应满足汇水要求和雨水斗的安装要求,集水沟宽度不宜小于300mm,有效深度不宜小于250mm,集水沟分水线处最小深度不应小于100mm;
6.15.4吊顶与主体结构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重物或有振动等的设备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并应进行结构计算,满足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宜设钢结构支撑架或反支撑。
7.2.2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m2;
3进出风开口的位置应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7.2.3严寒地区居住建筑中的厨房、厕所、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7.2.4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进风缝隙。
7.2.5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装置的位置不应设于门附近。
7.2.6无外窗的浴室、厕所、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7.2.7建筑内的公共卫生间宜设置机械排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