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城厢区建造师因证书挂靠讨薪酬法院判决驳回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建造师资格证书“挂靠”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4年

莆田城厢区建造师因证书挂靠讨薪酬法院判决驳回 范文模稿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周某取得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016-2018年

A建筑公司为周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020年

劳动仲裁委会作出不予受理周某以其与A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2021年

周某以A建筑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建造师证件费用为由向城厢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现场

2016年至2018年8月期间,我的建造师证书一直注册在A建筑公司名下,自2018年9月起才变更注册到B公司名下。
自2017年10月起,我虽在B公司任职,但仍挂名A建筑公司的某项目的项目经理。

庭审中,周某提供一份A建筑公司未盖印、未签字的《聘用协议书》。
该《聘用协议书》对A建筑公司使用周某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年限、费用、手续、报酬、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周某主张A建筑公司拖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报酬、建造师证件费用,但其提交的《聘用协议书》没有A建筑公司盖章或公司工作人员签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在A建筑公司的工程项目任项目经理;A建筑公司虽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周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但周某在庭审时陈述其于2017年10月起在其他公司任职,并称自己建造师证书仍注册登记在A建筑公司名下,结合周某提供的《聘用协议书》中关于甲方公司使用周某的建造师证书申报企业资质以及周某若违约则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等记载内容,不足以证明周某受A建筑公司管理与监督,即不足以证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即便A建筑公司使用周某的建造师证书申报企业资质及年检的事实存在,该行为也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就此产生的费用约定应属无效。
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连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法官说法

建筑工程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技术专业性强。
为此,我国对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均有严格的准入和特别许可制度。
目前社会上存在部分人员将建筑资质证书挂靠在建筑公司,以“空挂资质”的形式获利,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双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被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罚。

同时,因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能仅以企业是否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来认定。
挂靠双方未发生实际用工的,也不形成劳动关系,易引发风险和隐患。

来源:城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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