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责?(自燃车辆事故保养厂家)

调解过程中,当事双方对事故原因、责任承担、损害赔偿金额都存在争议。
梅李分局工作人员向当事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并通过4S店与汽车厂家进行沟通,最终圆满解决了纠纷。
这起因车辆自燃引发的纠纷究竟该如何定性?又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这究竟是一起人为事故还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而引发的事故?最直接的判定依据是消防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汽车车头内左侧处,起火原因可排除外来火种、遗留火种,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的可能。
”解读这份认定书,基本可以排除人为原因引发火灾,最大的可能就是车辆自身原因如电气线路故障而产生自燃。

其次,该车自燃是因汽车产品缺陷所致还是车主使用维护不当所致?这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厂家和4S店认为,孙先生自购车以来一直未到4S店进行车辆保养,存在对车辆疏于保养维护的责任。
而孙先生认为,其购车后将近一年的保养虽然未在4S店做,但他是在社会上的维修厂做的,并不存在疏于保养的问题。
对于双方的各执一词,分局工作人员指出,车辆发生自燃,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应属于《产品质量法》中定义的缺陷产品。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之诉,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该起纠纷中,孙先生的车未在4S店进行保养,但法律并未规定车辆未在4S店进行保养的情况下厂家可以免责,因而厂家以此为由推脱责任完全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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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如何确定车辆自燃后的损失赔偿额?孙先生认为该车购买价格7万多元,使用不到两年,行驶里程不到两万公里,还在三包有限期内,因而坚持索赔4万元,而厂家只同意赔偿25000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在分局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孙先生和4S店工作人员共同到二手车公司进行了询价,再结合其他因素,最终确定由厂家赔偿孙先生32000元。

□张秀英 邵裕新 高超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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