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陈某某因其电动三轮车故障,将车辆推到李某经营的某三轮车修理门市维修。不料电动三轮车在维修过程中突然失控,撞到了张某停放于修理门市店门口的小型汽车,造成小汽车损坏严重。
小汽车所有人张某向二人索赔,因陈某某与李某对事发时车辆处于谁的管控下各执一词,均不愿赔付。最终,张某转而向自己为小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该保险公司核定损失并在车辆得到维修后,于2019年4月支付张某保险赔偿金52600元,并取得代位追偿权,将三轮车车主陈某某及维修店老板李某诉至泗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49800元。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由于电动三轮车维修过程中失控,造成小型汽车被撞发生事故。但是,对于事发时车辆在谁的掌控中这一关键事实,修理门市老板李某与三轮车车主陈某某各执一词,造成侵权主体不明。

李某主张其当时没有对案涉电动三轮车进行修理,不应当对损失承担责任。陈某某则辩称其将车辆推至李某的修理门市,并将车钥匙交给李某后,李某打开电源调试,电动三轮车是在李某的控制中撞上了小汽车。法庭最终认定,事发时车辆由李某掌握控制,其没有对车辆尽到妥善安全保管义务,应当对本案小型汽车损毁负责。
另外,鉴于事发时涉案受损车辆的停放位置,并非停车位内,也不是靠边停放,而是停在了修理店门店门口,此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故车辆所有人张某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分担部分损失减轻侵权方的责任,法庭最终判定李某对涉案车辆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4860元。
本案的主审法官点评说,在因存在维修、保管、承揽等关系时,对侵权物具有管理控制义务的人应当仔细看管,事故发生时侵权物管控状态不确定、侵权主体不明确的,往往要通过强化举证责任分配、结合证据优势规则等手段来确认事故发生时对侵权物具有管理控制义务的人是否为实际的侵权人,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时,可以酌定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扣减相应的赔偿金额。
因此,对物品负有管理控制义务的人(无论是所有权人或是基于维修、保管等关系承担管理义务的人)应当担负起谨慎妥善保管的责任,方便他人同时也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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