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这种行为(拘留派出所警方打击小广告)

“贷款”

“招聘”

“低价转让”

严厉打击这种行为(拘留派出所警方打击小广告) 汽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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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张贴在大街小巷的小广告

成为城市顽固的"牛皮癣"

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

不利于文明城市的创建

还潜藏着***陷阱

严厉打击非法张贴小广告的行为

全区省级文明城区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组织分局治安、巡警、***、网安、交警、各派出所等警种部门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定岗定责,掀起新一轮打击整治违规广告的高潮。

一周内,区公安分局共收缴各类违规广告3.5万余份,收集违规广告线索130余条,拘留违法人员21人,治安罚款、警告54人,现场制止、口头警告违法行为110余次。

杨某学,男,61岁,磁县人。

5月17日10时许,大峪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杨某学在大峪镇新立村路边的电线杆上张贴某养老院的小广告,污损街道,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大峪派出所依法对杨某学行政拘留五日。

李某林,男,53岁,汉族,武安市磁山镇人。

5月16日10时许,和村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某林为达到自己做防水工程宣传的目的,分别在和村镇通二矿铁道口的墙上及和村香醋街的墙上喷涂小广告。
和村派出所依法对李某林行政拘留五日。

苗某星,男,37岁,丛台区姚寨乡人。

5月13日10时许,界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苗某星在孙庄村的墙体上喷刷广告。
界城派出所依法对苗某星行政拘留五日。

徐某,男,51岁,新市区人。

5月18日,临水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徐某在通顺佳苑附近的墙面等多处地点喷涂带有“开锁换锁”等字样的小广告,严重影响了墙体整体美洁。
临水派出所依法对徐某行政拘留。

宋某文,男,55岁,彭城镇人。

5月17日15时许,彭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宋某文将自己开锁、修锁的广告粘贴在彭城镇秀慧佳苑小区的楼道内,通过调查了解到宋某文于今年4月份在秀慧佳苑小区张贴多处关于其开锁的小广告,给小区的环境卫生和清理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
彭城派出所依法对宋某文行政拘留五日。

艾某,男,43岁,大社镇人。

5月16日8时45分许,新市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平安小区有乱塞小广告的现象。
经查,违法嫌疑人艾某从2020年5月份开始,在平安小区、轻工小区等多处乱塞疏通、安装服务的广告,严重影响了小区的美观。
新市区派出所依法对艾某行政拘留五日。

李某,男,30岁,西固义乡人。

5月17日14时许,新市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某在鼓山豪庭、天滏雅筑小区墙上粘贴小广告,损坏了公共财物,经相关物业公司清理,共产生215元清理费用。
新市区派出所依法对李某行政拘留五日。

苏某峰,男,20岁,新坡镇人。

5月15日8时40分许,新市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违法嫌疑人苏某峰有张贴小广告的行为。
新市区派出所依法对苏某峰行政拘留五日。

冯某革,女,39岁,邢台市南和县人。

5月18日15时许,太安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峰峰镇新城花园楼道内有违规涂写的小广告,经调查,传唤违法嫌疑人冯某革到达现场。
冯某革承认该广告是其所写。
太安派出所依法对冯某革行政拘留五日。

李某斌,男,44岁,新市区人。

5月15日13时许,巡警特勤中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在新市区南山幸福花园小区楼道内,粘贴着多张印有“上门修理、安装修理卫星锅、回收旧家电”的小广告。
经调查为李某斌所为,依法给予李某斌行政拘留的处罚。

孙某,女,26岁,新市区人。

5月15日15时许,巡警特勤中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在新市区电厂南小区围墙上粘贴印有“房屋低价***”的小广告。
经调查为孙某所为,依法给予孙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刘某祥,男,68岁,彭城镇人。

5月16日10时许,刘某祥在义井镇王看大街附近电线杆上张贴售卖电动老年代步车的小广告。
刘某祥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王看派出所依法对刘某祥行政拘留五日。

何某,女,46岁,大社镇人。

5月19日15时许,香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何某在牛儿庄工人村附近电线杆上粘贴印有“新房团购等内容”的小广告。
香山派出所依法对何某行政拘留。

张某其,男,64岁,大社镇人。

5月16日10时许,薛村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大社镇社区及周边村庄路边电线杆上张贴某气功健身院的小广告,污损了电线杆,影响了街道整洁美观,造成不良影响。
薛村派出所依法对张某其行政拘留五日。

黄某生,男,63岁,峰峰镇人。

巡警一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滏岸新区A区1号楼和2号楼的楼道内张贴着大量的违规小广告,经调查为黄某生所张贴。
小广告造成楼道墙体污染。
巡警一中队依法对黄某生行政拘留五日。

吴某辉,女,32岁,河南市鹤壁人。

5月15日9时许,巡警一中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在新市区人民街滏岸新区B区内发现大量小广告。
巡警一中队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吴某辉行政拘留五日。

申某强,男,42岁,大名县人。

5月16日,巡警二中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人申某强把事先从网上定制的小广告粘贴在新市区农场路、太行东路路段沿街。
巡警二中队依法对申某强行政拘留五日。

赵某,男,30岁,保定市徐水区人。

于某,男,25岁,唐山市滦县人。

5月17日20时许,赵某、于某二人在新市区滏岸新区、水岸明都、新世纪商场附近张贴招聘小广告100余张。
巡警三中队依法对赵某、于某两人行政拘留五日。

李某,男,38岁,新坡镇人。

5月19日,羊渠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李某在新坡镇政府附近的墙面等多处地点喷涂带有“开锁、换锁”等字样的小广告,严重破坏了附近的墙体整洁。
羊渠河派出所依法给予李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胡某超,男,28岁,和村镇人。

5月17日,违法行为人胡某超在义井镇铁道口和义王看路附近的墙面等多处地点,喷涂带有“出租钩机、铲车”和“***沙子、三合土”等字样的小广告,严重破坏了铁道口、王看路附近的墙体。
义井派出所依法对胡某超行政拘留五日。

一、随意张贴小广告属于违法行为,涉嫌损坏公私财物,可处拘留并处罚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盗窃、***、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微观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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