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滨海路“11.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卸货工程处道路边区)

一、基本情况

该公司共有大型货运汽车416辆,其中普通货物运输车156辆(公司自有64辆),危险货物运输车140辆(全部为挂靠车辆),集装箱运输车120辆(全部为挂靠车辆)。

辽H17562号重型自卸货车系该公司挂靠车辆,每年收取挂靠服务费2400元。

营口市滨海路“11.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卸货工程处道路边区) 汽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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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老边区九州交通设施工程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11MA0UCM5A3N,法定代表人纪英。
成立日期2017-08-01,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标线 标志 道路维修 服务 电子监控设备 内外墙涂料 热熔涂料 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10月20日,营口市公路管理段将滨海路标线补划工程委托给老边区九州交通设施工程处并签订合同协议书。

(二)事故车辆、人员的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辽H1756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营口汇海运输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王东良,出厂日期:2012年7月5日,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7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7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27年7月10日,核定载质量15895kg,事故发生时未载货,该车系王东良于2016年7月25日购买。

该车道路运输证(辽交运管营字10055417号),审验有效期至2019年7月4日。

该车交强险在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分公司承保(保险单号:PDZA201844120000043843)保额12.2万,商业险在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分公司承保(保险单号:12704153900464253365)保额100万。

经查询本地业务库,辽H17562号重型自卸货车近三年共有历史违法记录10条(已处理),其中电子监控违法记录4条,现场查处违法记录6条。

(2))辽H24925号跃进牌中型普通货车,使用性质:营转非,机动车所有人:纪英,出厂日期:2011年2月15日,初次登记日期:2011年2月24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2月28日,强制报废期止:2026年2月24日,事故发生时车上载有施划标线设备、热熔涂料。

该车交强险在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营口市分公司承保,(保单号:PDZA201821080000055814)。

经查询本地业务库,辽H24925号中型普通货车近三年共有电子监控历史违法记录2条(已处理)。

2.车辆所有人情况

(1)王东良,男,辽H17562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盖州市西海下店村1号13,该车系王东良于2016年7月25日购买。

(2)纪英,男,辽H24925号中型普通货车所有人,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耸云里2号13。

3.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台生业,辽H1756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汉族, 1982年7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昇晟大街60号98,现住址:辽宁省盖州市青河大街邵屯道口旁楼房三楼301,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由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驾驶证档案编号:210804027357,初次领证日期1999年4月22日,有效期至2024年4月22日。

2018年4月2日初次取得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有效期至2024年4月2日。

经查,驾驶人台生业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正常,该驾驶人有已处理违法记录14条,未处理违法记录1条。

(2)王志刚,辽H24925号中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男,汉族,1973年06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高坎镇连三村7号4,现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高坎镇连三村7号4,持有B2E型机动车驾驶证,由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驾驶证档案编号:210804032714,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14日。

经查,驾驶人王志刚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正常,该驾驶人有已处理历史违法记录5条。

(三)事故路段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丹绥线(滨海路营口段)966公里+800米处,该路段沥青路面,南北走向,道路中心设有隔离护栏,单向两条机动车道一条非机动车道,道路全宽20米(机动车道宽3.8米,非机动车道宽2.7米),小型机动车限速80公里/小时,大型机动车限速60公里/小时。

事故路段道路线形顺畅,路面平整,交通标志、标线齐全,路面整洁,公路两侧有路树,无商户,无遮挡视线障碍物。
该路段车流量较大,大型货车较多。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路面干燥,白天视线良好。

(四)事故的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辽H17562号重型自卸货车肇事后头西南尾东北停放在事故现场,左侧前、后轮距滨海路西侧道路边石分别为-4.1米、-1.6米;左后轮距辽H24925号中型普通货车右后轮11.6米;路面有重型货车刹车制动印痕,右侧制动印痕长42.7米,起点距右侧道路边石3.9米,左侧制动印痕长18.7米,起点距右侧道路边石3.7米;车辆前部左侧损坏严重,附有热熔涂料。

(2)辽H24925号中型普通货车肇事后头南尾北停放在事故现场,右侧前、后轮距滨海路西侧道路边石分别为8.3米、8.6米;车载袋装热熔涂料撞后部分散落在道路上(共计101袋),车载热熔设备撞后掉落在第二机动车道内,该设备右侧边缘距路西侧边石2.3米。

(3)现场第二机动车道内有一划痕,距路右侧边石3.9米。

(4)定位辽H17562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距路西侧路灯杆18.5米。

(5)事故发生后,营口市急救中心到达现场,经确认纪颖、李燕、曲显胜、王志刚当场死亡,冯德良送营口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

2.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辽正(交通)鉴字第[2018]1650号鉴定意见:

(1)辽H17562号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左侧的碰撞痕迹与辽H24925号中型普通货车后部右侧的车损痕迹,为两车接触部位。

(2)辽H17562号重型自卸货车为气压制动系统,制动装置完整,各制动机件连接正常;本次事故造成该车转向机漏油、转向横拉杆弯曲、左前轮偏斜,修复之前,无法进行动态检测;由该车在事故现场遗留的制动印迹表明,该车制动有效。
辽H24925号中型普通货车为气压制动系统,制动装置完整,各机件链接正常;本次事故造成该车左前轮卡滞,修复之前,无法进行动态检测,静态检测,除左前轮卡滞不能检测外,其余车轮制动有效。

(3)辽H17562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外扩尺寸长、宽与登记信息相符,车辆识别代码与登记相符;辽H24925号中型普通货车车辆外扩尺寸长、宽与登记信息相符,车辆识别代码与登记相符。

(4)辽H17562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行驶速度约88km/h, 辽H24925号中型普通货车事故时为停止状态,车速为0km/h。

3.事故当事人检验鉴定情况

(1)辽正司鉴中心【2018】(血醇)鉴字第1391号鉴定意见:台生业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0.03mg/100ml。

(2)(辽)公(营)鉴(法医)字[2018]199号鉴定意见:死者李燕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3)(辽)公(营)鉴(法医)字[2018]201号鉴定意见:死者王志刚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的颅脑和心脏损伤而死亡。

(4)(辽)公(营)鉴(法医)字[2018]202号鉴定意见:死者曲显胜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5)(辽)公(营)鉴(法医)字[2018]202号鉴定意见:死者纪颖符合交通事故致高位颈髓损伤和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6)(营)公(DNA)鉴字[2018]0184号鉴定意见:1、送检的“脑组织(左车门)”、“脑组织(车前挡板)”中检出的DNA,与“王志刚肋软骨”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17509×10 24。
2、“王志刚肋软骨”、“李燕血样”是“王瑞麟血样”的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4.68693×108。

(五)事故涉及施工作业情况

2018年10月20日,营口市公路管理段与老边区九州交通设施工程处签订合同协议书,将丹东线(营口市滨海路段

2.2公里)标线补划工程承包给老边区九州交通设施工程处,合同标价68166.6元。
2018年11月13日九点左右,王志刚开辽H24925号中型普通货车,乘载纪颖、李燕、曲显胜、冯德良到滨海路段进行标线补划工作。
现场人员分工:纪颖,现场负责人;李燕,现场负责打旗(在划线人员左后方摇红旗提醒后方车辆注意安全);曲显胜,现场负责划线(人工推小轮车划线);冯德良,负责烧料(在车上加热熔化热熔涂料)。
上午在道路东侧补划标线,完成了东侧的标线补划后,中午11点多来到道路西侧补划标线,在12点多,王志刚在西侧右侧车道停车,准备给曲显胜加料时,发生了事故。

(六)辽H1756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行驶路线情况

2018年11月13日,台生业驾驶辽H1756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从滨海路营口忠旺工地至庄盖高速盖州南高速口旁边的山上往返运输山皮土。
行驶路线经过滨海路段,路段沥青路面,南北走向,道路中心设有隔离护栏,单向两条机动车道一条非机动车道,道路全宽20米(机动车道宽3.8米,非机动车道宽2.7米),小型机动车限速80公里/小时,大型机动车限速60公里/小时。
2018年11月13日,12点30分左右,台生业驾驶辽H1756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滨海路由北至南行驶,在由右向左并道超车后又向右并道的过程中,与停在路上的辽H24925号中型普通货车和人员相撞。

(七)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和事故认定情况

1.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结论等,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台生业超速驾驶辽H1756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疏忽大意,瞭望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重大死亡事故。
是该起交通事故形成的一个主要原因。
老边区九州交通设施工程处在组织人员施划道路标线作业中,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该起交通事故形成的一个次要原因。

2. 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当事人台生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之规定。
老边区九州交通设施工程处组织工作人员在道路上施划标线作业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台生业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老边区九州交通设施工程处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1月13日12时30分许,辽宁省盖州市驾驶人台生业驾驶辽H1756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滨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966公里+800米处时,与正在前方道路上施划标线的老边区九州交通设施工程处车辆(辽H24925号)和人员发生碰撞,致施工人员纪颖、王志刚、李燕、曲显胜死亡,冯德良重伤,两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营口市消防支队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现场勘查和救援工作。
营口市120急救中心、事故清障救援公司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清理和对伤亡人员的救治工作。
经过二个多小时的救援、勘查、疏导等工作,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全面恢复交通。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台生业超速驾驶辽H1756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当行驶至966公里+800米处时,瞭望不够与正在前方道路上施划道路标线作业的老边区九州交通设施工程处的车辆和人员发生碰撞,造成追撞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老边区九州交通设施工程处在组织人员施划道路标线作业中,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造成被超速驾驶辽H1756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追撞。

2.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不能及时组织驾驶员参加交通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流于形式,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3.老边区九州交通设施工程处安全管理不到位。
没有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4.营口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对老边区九州交通设施工程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没有及时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没能及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5.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沿海产业基地交警大队警力不足,一辆巡逻车在该路段巡逻,事发当天巡逻警员还参加了大队的集中整治行动,没有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停靠在行车道并进行处置。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台生业,辽H1756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1月27日被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有关责任人

2.刘洪海,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
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纪英,老边区九州交通设施工程处法人代表。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
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张革,营口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负责人,没有认真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营口市交通局对其进行约谈,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5.王勇,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沿海产业基地交警大队负责人,没有落实好道路巡查工作,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其进行约谈,做好道路监管工作。

(三)责任单位

6.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对驾驶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参加交通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流于形式,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
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7.营口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对老边区九州交通设施工程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没有及时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没能及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建议由营口市交通局对营口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班子进行约谈,做好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8.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沿海产业基地交警大队警力不足,一辆巡逻车在该路段巡逻,事发当天巡逻警员还参加大队的集中整治行动,没有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停靠在行车道并进行处置。
建议营口市交警支队约谈沿海产业基地交警大队班子成员,做好道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监管工作,特别是挂靠车辆和人员的监督管理,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加强驾驶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营口市交通局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的政策、法规,加大对道路运输业户的年度审验、信誉考核和车辆换证工作,加大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换证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加强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承包对象的资格审查好,强化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三)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加强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巡逻力度。
加强路面监控工作,增设监控点,努力做到整体路面监控全覆盖。

“11.13”事故调查组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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