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晚,湘潭县交警大队三中队在云湖桥镇七里铺等地段设立检查点,对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查处。晚19点57分,民警在对一辆教练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某神色慌张。
三中队中队长 张扬:
通过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他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了5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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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民警将杨某带回警务室做进一步处理,经查,杨某系韶山韶峰驾照的一名教练。他表示当天下午他送学生到湘潭某考场练车,在晚饭期间喝了半杯白酒。
杨某:
我是5点钟吃的饭,吃完饭之后洗完澡就准备睡觉了,结果接到家里人的电话说岳母快不行了,我就往家里赶。
杨某现在十分后悔,他不仅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而且连工作都丢了。
三中队中队长 张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会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的罚款。吊销驾驶证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胡娟
通讯员:阳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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