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交警部门调查,赵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没有与同向行驶在其前方的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2020年09月24日18时10分,邓某驾驶车牌号为桂03拖拉机,沿大雁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大雁路六塘路口路段时右转,与同向行驶的由孟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搭乘朱某、刘某)相撞,造成朱某、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调查,孟某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情况下,变更车道时影响了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的三轮车由于其相关手续的欠缺,法律意识的淡薄,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就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轮车的这些常见违法行为
要被罚
(一)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内行驶的,罚款200元。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的,罚款200元,记12分。
(四)驾驶无保险机动车的,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
1、普陀路-环城北二路-北极广场路口-环城北一路-环城西二路-香江立交桥-环城西一路-环城南三路-八中路口-环城南二路-环城南一路-桂磨路口-七星路-三里店路口一线(不含)以内区域道路,7:30-19:30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
2、中山北路北极广场至中山南路上海路立交桥一线,全天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南门桥路口、雉山路与中山南路交叉口、中山北路与中山中路凤北路交叉口东西方向,19:30-次日7:30允许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对穿行驶。
3、世纪东路-世纪西路-平桂路-洋田路-万平路-万福路-宏谋大道一线(不含)以内区域道路,7:30-19:30禁止电动三轮车、燃油三轮摩托车、电动四轮车通行。
4、老城区燃油三轮摩托车执行原有通行规定。
(一)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内行驶的,罚款200元。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的,罚款200元,记12分。
(四)驾驶无保险机动车的,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罚款200元,记12分。
资料来源:广西桂林交警 值班编辑:黄晓红 责任编辑:闫佳佳 值班主编:马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