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3.51亿元 洛阳汝阳县这条主干道将改造(联合体申请人提供亿元资格)

公告显示,该项目总投资3.51亿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为2.88亿元,占总投资额的82.05%。
项目资本金为7053.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09%,拟融资2.81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91%。
该项目接受联合体申请,但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名。

该项目起点位于汝阳县城汝河桥南S240济邓线与汝鲁路交汇口,向西沿S240经古城寨、下竹园、下店村、汝南村后,在上店镇东哲向南,沿老路向西南方向经西局、十八盘、马庙、府店。
太山等村镇,终点止于牌路村汝嵩交界处,路线全长53.277公里。

申请人资格要求

总投资3.51亿元 洛阳汝阳县这条主干道将改造(联合体申请人提供亿元资格) 汽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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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在中国境内/境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汝阳县人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国办发【2015】42号规定的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参加本次资格预审。
但是按照国办发(2015)42号文的规定,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前述平台公司和国有企业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

3.2投融资能力要求:具有不低于2亿元的投融资能力,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金融机构授信证明或自有资金证明(如为联合体投标,则只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相应证明)。

3.3信誉要求:

在过去5年内,申请人及其项目公司没有任何直接由于其过失而严重违约被解除协议的情况,在当前所有未决诉讼、违约或法律纠纷均应不影响本项目运作或对本项目可能造成实质影响。

3.4法律要求:申请人没有任何直接或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疏忽,而被逐出现场或被解除协议的情况,其经营活动没有被中止的。

3.5资质要求: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符合相应条件资质的,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6业绩要求:申请人提供近5年(2015年以来)内至少有一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参加资格预审。

3.8为采购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不得成为本次项目的申请人。

3.9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5号)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效期内),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也即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失信被执行人”的、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重大案件查询栏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申请人将被拒绝参加投标。
申请人必须将本公司在上述三个网站相关栏目的信用记录截图放入资格申请文件中(应当将信用记录清晰展开截图,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否则视同未提供)。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采购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3.10财务状况良好:申请人需提供近三年(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连续三年均为盈利(如为联合体投标,则只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财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5%。
(企业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年份向后推算)

3.11申请人须提供自2021年01月以来任意3个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主要是指供应商有效期内缴纳增值税或其他税种的凭据(专用收据或银行回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申请人成立不满3个月的,则提供自成立日以来的纳税和社保证明资料。

3.12资格申请中须附以上证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3.13联合体申请人要求:

(1)联合体申请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申请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次资格预审;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4)上述(三、申请人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除3.2、3.10外,联合体成员均须具备。

(5)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人制作电子资格申请文件时,由联合体牵头人用印即可,但其联合体协议中必须写明联合体成员同意并且授权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在资格申请文件上用印,并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责编:刘安琪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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