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施工组织与目标控制
1.除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
2.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序号
投资项目
最低资本金比例
1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20%
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
铁路、公路项目
机场项目
25%
2
房地产开发项目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20%
其他项目
25%
3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
钢铁、电解铝项目
40%
水泥项目
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
多晶硅项目
30%
4
其他工业项目
玉米深加工项目
20%
化肥(钾肥除外)项目
25%
电力等其他项目
20%
3.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等方式筹措的各类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以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
4.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5.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6.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7.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8.建筑面积在5万m²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m²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
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9.(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①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10.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施工单位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在会上,施工单位应介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分工,以及施工准备情况。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11.直线式组织结构是一种最简单的组织结构形式。
12.按照项目经理的权限不同,矩阵式组织结构又可分为三种形式:强矩阵式组织、中矩阵式组织和弱矩阵式组织。
13.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14.按编制对象不同,施工组织设计可分为三个层次: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15.施工重点和难点分析。包括组织管理和施工技术两个方面。
16.“四新”使用部署或要求。对于工程施工中开发和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应作出部署,对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使用提出技术及管理要求。
17.施工顺序通常受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两方面因素制约。
18.浇筑大体积混凝土,要求不留施工缝连续浇筑时,就必须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决定采用双班制或三班制。
第三章施工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1.按照竞争开放程度不同,施工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邀请对象以5~10家为宜,但不应少于3家。
3.总体而言,施工合同计价方式可分为三种:总价方式、单价方式和成本加酬金方式。
4.投标人须知包括前附表、正文和附表三部分。
5.招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资格审查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8.投标人资格预审分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两个环节。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0.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11.初步评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审查,评审内容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四个方面。
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计算错误的,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书写有错误的,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13.评标方法通常有两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1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5.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6.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7.施工合同计价方式可分为三种:总价、单价和成本加酬金。
18.施工投标文件通常包括技术标书、商务标书、投标函及其他有关文件三部分内容。
19.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起计算。
20.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价格浮动对施工成本造成的影响是否允许调整合同价格,要视合同工期的长短来决定。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简明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没有调价条款,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合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对施工成本的影响。工期12个月以上的施工合同,由于承包人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测一年以后的市场价格变化,因此应设有调价条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
21.为了区分因政策法规变化或市场物价变化对合同价格影响的责任,通用合同条款中将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规定为基准日期。
22.专用合同条款使用说明中建议,奖励金额可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
23.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h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请求。
24.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承包人责任引起暂停施工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25.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26.《计价规范》明确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27.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
28.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9.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30.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31.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3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33.对于发包人未按照规范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
34.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35.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36.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37.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8.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39.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
40.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