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节选的为其中与货运行业相关的《新车三天出现故障,多次协调化解纠纷》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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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4日,消费者苏先生在惠州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能源货车,花费115880元,后因三天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经与汽车销售公司多次沟通,均无法达成共识。
02
调解经过
去年7月4日,苏先生致电12345进行投诉,根据职能,惠阳区工信局启动调解程序,经过组织双方多次沟通协调,未能达成共识。
苏先生将此事件向惠州市市场监管局领导进行了反映,惠州市市场监管局、惠州市消委会对此投诉高度重视,要求惠阳区市场监管局认真调查处理。7月18日至20日,惠阳区市场监管局与惠阳区工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到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未发现该公司在此事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期间,苏先生也多次到惠阳区市场监管局(惠阳区消委会)反映情况,要求尽快处理。
经惠阳区市场监管局(惠阳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督促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协调汽车生产商拿出有诚意的解决方案,对其宣贯法律法规,督促其要主动承担责任,解决纠纷。同时,工作人员对苏先生的心情也表示非常理解,耐心做好其思想工作。
在惠州市市场监管局、惠州市消委会的支持与指导下,惠阳区市场监管局(惠阳区消委会)经过多次反复协调,促使买卖双方于8月2日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投诉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由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联系汽车生产商负责维修车辆,维修后车辆性能需达到新车各项指标标准,并且根据该车辆维修实际天数共12天,按每天140元,共1680元补偿给苏先生,同时赠送苏先生本车辆6次免费常规保养。
经事后跟进了解,惠州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汽车生产商积极履行了车辆维修和补偿约定。双方均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2023年8月10日,苏先生来到惠阳区市场监管局(惠阳区消委会)赠送锦旗。
03
案例点评
该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纠纷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模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三包规定)只是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了明确规定,没有针对货车的明确三包规定,调解意见比较难给出。且投诉人购买的是货车,登记在商铺名下,不属于《消保法》调整范围。考虑到投诉人确实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工作人员还是认真进行调查和协调,并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最终给出意见。
二是购买的是大宗产品,汽车经过上牌后,要退货退款相当困难。工作人员不断向汽车生产商进行法律宣贯,最终汽车生产商也拿出诚意化解了纠纷,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
该案例,货车买方当事人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但消委会从大局出发,熟练应用消费争议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化解了争议,实现了当事人权益和社会效果双赢的结果,归根结底是坚持了“调解”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底线。
【案例来源】惠阳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文章作者】 张峰
编辑:耿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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