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啥自行维修车辆保险公司就不认可维修费?法院判太平洋保险赔付3万余元(车辆维修损失维修费价格)

在法院公布的判决中,有一起类似的案件。
车主孙某是在车辆维修后,才通过鉴定确定了维修费的价格,法院认为孙某实际维修车辆的维修费少于鉴定机构鉴定的车辆损失价格,太平洋保险沈阳公司应予赔付。

保险公司:左前大灯损失与本次事故无关联性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6月3日1时0分,孙某驾驶其自有路虎牌轿车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大通湖街细河南路锦园时,因“刮到石头”,造成车损的单方事故。
此事故经交通警察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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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所有的路虎牌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沈阳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6月8日0时起至2022年6月7日24时止。
孙某已依约向太平洋保险沈阳公司缴纳当期“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费。

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后,孙某通知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出险,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来到事故现场进行拍摄照片取证,但孙某太平洋保险沈阳公司并未就理赔金额达成一致。
2022年10月12日,孙某将其自有事故受损车辆送至沈阳市金程丽嘉汽车维修中心进行车辆维修,总价为30960元。

对孙某支付的维修费用,太平洋保险沈阳公司不予认可,理由为:“左前大灯损失不予认可。
因事故现场撞击部位为左前杠下方,左前大灯损失与本次事故并无关联性”;对前保险杠的喷漆与更换项目属于重复,不予认可。

法院:实际维修车辆的维修费少于车辆鉴定的损失价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孙某是在该车辆维修后,才申请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大队通过委托鉴定方式,确定案涉车辆的维修费价格。
2023年2月16日,辽宁车价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报告》,鉴定结论为孙某车辆损失金额为33180元。
因孙某实际维修车辆在前,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在后,而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的目的在于为孙某日后实际维修车辆,确定客观、合理的维修价格。
现孙某实际维修车辆的维修费少于车辆损失价格,应以孙某车辆实际维修价格确定孙某车辆损失价格。
大灯、保险杠等车损部位损失系因案涉事故发生所导致,对于上述部位的维修费属于孙某因单方交通事故产生的实际损失,太平洋保险沈阳公司应予赔付。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付孙某“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30960元。

一审宣判后,太平洋保险沈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为:车辆于2022年6月3日发生单方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规避保险公司定损,在四个月后2022年10月12日自行维修车辆,在车辆维修完毕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委托物价鉴定,鉴定流程倒置。
孙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保险合同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
保险公司对已维修完毕的车辆做出的鉴定结果,合法性、关联性均存疑。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评估报告系交警管理部门委托进行评估,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评估报告列明了损失的项目和金额并有相关照片佐证,最终确定金额对残值费用进行了扣减,评估结果符合实际。
一审法院依据评估结果结合实际维修费用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法院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三里编辑 罗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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