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事故车”(事故车辆二手车小平小英)

买到的"二手车"经检测发现曾发生保险事故,并有零件拆卸、油漆修补等痕迹,该车是否属于"事故车"?近日九龙坡法院白市驿法庭审结了这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一起来查阅这份"二手车"交易指南。

去年5月小英与小平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合同约定小平将一辆旧宝马车作价7.18万元出售给小英,小平保证该车"无事故、无火烧、无泡水",公里数真实,否则自交付日起90日内全额退款。
协议签订后小英向小平支付了全部购车款,车辆被登记至小英名下。

随后小英将案涉车辆送交专业机构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车存在5次保险事故,4处维修痕迹,保险杠、车灯、倒车镜、左右车翼等部位存在拆卸、修补、喷漆记录。
随后小英遂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案涉车辆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支付3倍赔偿金。

是否属于“事故车”(事故车辆二手车小平小英) 汽修知识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小英认为自己与小平的《车辆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车辆应"无事故",而该车经检测后发现曾发生多起交通事故,车身有多处维修痕迹,小平在转让车辆时存在欺诈,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自己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小平"退一赔三"。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车辆买卖协议中约定的车辆"无事故"的具体含义。

·首先从合同文本来看,协议约定车辆"无事故、无火烧、无泡水",其中的"事故"应当与"火烧"、"泡水"系同等程度的问题,无法得出该处的"无事故"是指没有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

·其次在"二手车"交易习惯中,买方一般考虑的是车辆是否为事故车、火烧车、泡水车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及价值的问题,要求车辆未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显然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
小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协议约定的"无事故"的含义具有清楚的认知。

·再次小英认可在购车时小平已向其告知了车辆发生过擦挂喷漆等情况,如果认定协议约定的"无事故"是指未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显然与双方的交易过程相矛盾也不符合常理。
因此协议约定的"无事故"的含义应为"非事故车"而不是未发生过保险事故。

综上法院认定小平不构成欺诈,判决驳回了小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完)法官说法:本案中买卖双方对车辆买卖协议中约定的车辆"无事故"的理解发生争议。
在"二手车"买卖中车辆存在正常使用磨损、轻微维修痕迹等属于正常情况。
买受人在明知自己购买的车辆为"二手车"的情况下,要求卖方交付的车辆状态要与新车一致,未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这显然不符合"二手车"市场交易习惯。

若买受人对车辆的状态有特殊要求,则应在书面协议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并妥善保存购车合同、交易记录、车辆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以便出现争议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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