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况都可以维权!(文末送福利)(微软投诉编辑器肥东县市)

遇到消费侵权行为该如何处理?

近日,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

这些情况都可以维权!(文末送福利)(微软投诉编辑器肥东县市) 汽修知识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2022年消费维权八大典型案例

及执法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电器、汽车等多个领域。

下面,跟

接到投诉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所随即开展调查。
通过联系,游乐园负责人表示,由于疫情原因暂停营业,将于国庆节后一周左右继续营业,并承诺,如果出现不能营业的情况,会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预付卡余额。
城东所工作人员将信息反馈给投诉人,让投诉人耐心等待一周左右时间,若商家未营业或未退款,再向城东市场监管所反映。

2022年10月25日,城东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人王先生反映未收到退款,且商家也不在营业。
经查询发现,该商户于2022年10月9日已将营业执照注销。
由于该经营主体已注销,已不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因投诉的人员较多,属于群体性投诉,为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及社会稳定,城东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该商户负责人,通过向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后果及对经营者自身的影响,劝导其进行退款。
该商户负责人表示,其因受到合伙人的欺骗,会员收取的费用被合伙人骗走,无钱给消费者退款。

经过城东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长达一周时间耐心细致的沟通,该商户负责人最终同意给投诉人退款。
截至目前,98起消费者退款的投诉,已成功退款96起,还有2起正在协调处理中。
消费者王先生及其他消费者对城东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的调解工作,表示高度认可和感谢。

2.买来的二手叉车与约定的标准不符

2022年11月3日,市民隆先生向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于2022年10月26日从石塘镇某二手叉车经销部购买一台二手叉车,共支付人民币3万元。
购买时约定,叉车是2021年生产的,实际叉车是2009年生产的,来电人觉得实际购买的与约定的不符,要求退款,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受理投诉后,县市场监管局石塘市场监管所开展调查,发现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石塘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迅速行动,积极与商家联系。
通过多次电话调解沟通,卖家同意隆先生退货要求,共退还投诉人购买叉车款及上下车装卸费30800元。
投诉人隆先生对投诉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3.火锅店就餐,孩子一氧化碳中毒晕厥

2022年2月26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吴女士投诉,反映其2022年1月26日与家人在店埠镇某火锅店就餐时,小孩身体发生不适晕倒,后送到省立医院化验系一氧化碳中毒。
后经肥东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该火锅店消防通风不符合相关要求,已责令停业整改。
事情发生后,小孩就诊费用一直未处理,请求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到事发火锅店进行调查核实。
经沟通调解,店家支付小孩医疗费用一万余元。
消费者吴女士对城西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的调解工作表示高度认可和感谢。

4.过保修期的汽车电瓶损坏,4S店拒免费更换

2022年7月15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4S店购买的某品牌燃油汽车出现电瓶损坏现象,因车辆购买时间较长,电瓶已超过保修期,4S店不予处理,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协调解决。

受理投诉后,县市场监管局撮镇市场监管所展开调查。
了解到投诉人车辆系2021年5月份购买的,因投诉人工作特点,需要经常出差,故自购车辆不经常使用。
2022年7月14日,投诉人所购车辆在停放5天后出现电瓶亏电,不能正常启动的现象。
后经4S店检修,认为电瓶已损毁,需更换电瓶。
因投诉人所购车辆电瓶已超保修期,需要自费1600元购买原装电瓶,投诉人对此不认可,要求免费更换电瓶。
商家表示,该车辆电瓶损坏的原因,极大可能是由于投诉人自身用车习惯导致的,对投诉人的免费更换电瓶的诉求,不认可。
撮镇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当事双方的理由、依据的基础上,进行多次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投诉人自费1000元购买车辆原装电瓶,4S店免去电瓶更换工时费用。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5.因学校安排退订高考房,协商退费起纠纷

2022年5月26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刘先生的投诉,反映其孩子要参加2022年高考。
孩子在长丰县某学校上学,高考考点在肥东县,因高考期间宾馆住宿紧张,提前于2022年5月11日在店埠镇石塘路与合蚌路交口的某快捷宾馆订购了三天的高考房,已支付定金500元。
2022年5月26日,因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原因,刘先生找到商家协商退费,商家不同意退还定金。
随即刘先生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市场监管所受理投诉后,调查获悉,该快捷宾馆位于高考考场周边,离学校考场较近,每年高考期间需提前预订。
因刘先生预订后又提出退房,已影响到商家正常经营,坚持已缴的定金不予退还,调解一度陷入艰难境地。
城东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投诉双方进行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快捷宾馆退还500元给刘先生。
刘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发来感谢信,对城东所工作人员的调解工作表示高度认可和感谢。

6.刚买来的新手机使用三天出现“质量”问题

2022年7月1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张女士投诉,反映其6月24日购买的价值8200元的华为手机,使用了三天出现手机按键失灵、听筒坏了等问题。
与商家联系反映情况,对方表示由售后服务点负责,让其前去维修或更换手机。
售后服务人员一开始表示可以更换。
经售后检测认为,手机是人为摔过,不是质量问题,需要3000元维修费,不能更换手机。
张女士多次与售后维修店进行协商,均未能更换手机。
随即张女士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牌坊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了这次投诉。
工作人员通过调查,被投诉售后维修店通过华为检测系统检测发现,该手机曾从高度53cm处跌落,张女士手机损坏原因系其跌落导致,且在调解过程中,张女士手机屏幕出现漏液情况,被投诉售后维修店坚决不同意更换或免费维修,调解一度陷入艰难境地。

牌坊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了解情况,通过多次联系投诉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免费为张女士更换一部新手机。
张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牌坊所工作人员的调解工作表示高度认可和感谢。

7.饭店部分菜单未明码标价,结账大开口

2022年7月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撮镇市场监管所接到叶先生的投诉:称其在肥东县撮镇镇华光村安徽三联学院西侧的某饭店吃饭时,因该饭店部分菜未明码标价,结账时要价过高,所以投诉,要求该饭店按照市场价格收费,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受理投诉后,县市场监管局撮镇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投诉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收集了投诉的相关证据材料,听取了投诉人的诉求。
接着,又立即前往该饭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饭店确系在某些菜上未进行明码标价,仅为消费者口头看菜点餐。
在结账时,饭店老板才告知具体菜价,且报价不菲。
撮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饭店销售饭菜未明码标价行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又从中调解,饭店老板同意将多收取的1500元费用退还给投诉人。

至此,此次投诉调解圆满成功。
叶先生对撮镇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服务态度和工作精神,表示高度认可和衷心感谢。

8.消费者转让健身服务卡遭商家拒绝

2022年4月1日,县市场监管局牌坊市场监管所接到一起人民网网友留言转办投诉:消费者陈先生反映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三年期健身卡,商家曾经承诺不用时可以转让,目前消费者打算转让,商家不同意。
来电人对此不满,要求相关部门协调退款。

县市场监管局牌坊市场监管所根据投诉人的投诉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并立即与陈先生和某健身中心负责人取得联系。
经了解,陈先生称健身中心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并没有告知准会员不能作为转让对象,要求解除合同,转让会员。
健身中心负责人则表示,陈先生要求转让的会员对象之前来该店咨询过办卡业务,并且身份信息也是其主动提供的,可以认定是该店的准会员,不同意准会员作为转让对象。
双方各执一词,坚持己见。
牌坊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调取双方签订的健身会员服务合同,通过仔细阅览服务条款,并未发现会员对准会员进行健身服务转让的限制性条款。
根据会员服务合同,若消费者因故解除合同,可以在扣除一定手续费时,进行健身服务转让。
转让时,会收取会员卡剩余价值的30%手续费。
执法人员指出,双方既然已签订过合法有效的会员服务合同,消费者是因个人原因要求转让合同,并且同意健身中心收取一定手续费,经多次协商,该健身中心最终同意消费者转让健身服务卡。
因健身卡还剩余1708元,商家根据合同规定,扣除一定手续费后,已于本月初退还消费者陈先生1368元。
投诉人陈先生对牌坊市场监管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稳定秩序的工作,给予高度的认可和真诚的感谢。

八大执法典型案例

1.民房内生产侵权白酒非法牟暴利

2022年1月21日,接到市民举报,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在撮镇镇某村一民房内发现,当事人陈某从事假冒白酒生产活动。
执法人员现场查扣假冒古井、口子窖白酒成品、半成品白酒、原料白酒、工具等违法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2022年1月21日,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反映 2021年12月9日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肥东某电动车专卖店抽检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结果为“过流保护功能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涉案电动车1辆;没收违法所得2133元;罚款3120元。

3.乡村民房内生产侵权“奥利奥”饼干

2022年1月14日,接举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元疃镇某村当事人处检查,现场发现“奥利奥”成品饼干4046盒(116g/盒 )、“奥利奥”成品饼干1460袋(58g/袋、6片/袋)、单片“奥利奥”半成品饼干280800片、夹心“奥利奥”半成品饼干 75600片、“奥利奥”饼干外包装纸盒52350个、“奥利奥”饼干内包装塑料袋107卷、“奥利奥”饼干外包装纸箱1164个,并发现用于生产“奥利奥”饼干的搅拌机2台、包装机1台、封盒机 1台、封箱机1台、打码机2台;同时在给当事人送货的货车上发现单片“奥利奥”半成品饼干421200片及部分生产饼干的原材料 ;该局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生产设备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互联网宣传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2022年2月21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网站资讯中推广的“红豆杉酵素浴”产品在互联网上发布产品广告中有“……舒展筋骨、疏通经络、延年益寿……润肤养颜,抵抗衰老……强健心机、促进循环、血管畅通、预防四高……强肺机能、养护肠胃、促进代谢,消脂减肥……”相关疾病治疗功能用语,涉案广告总费用为17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罚款17200元。

5.情绪能量饮料涉嫌虚假宣传

2022年3月8日,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反映,当事人生产的“绪命水”GABA情绪能量饮料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的宣传资料上存在“美国饮料研发公司Imbibe Inc 发布的关于2020全球饮料发展趋势,随着精神压力等问题导致的焦虑症在全球范围不断扩大,饮料中添加适应缓解情绪的成分将持续流行”等宣传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宣传说法的真实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罚款50000元。

6.卤制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

当事人为增加卤菜口感,用添加罂粟壳熬水放入卤汤卤菜。
2021年10月19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制作卤菜的厨房进行检查,发现卤料残渣中放有罂粟壳,另外在厨房发现多颗未使用的罂粟壳。
后该局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卤汤、卤菜等进行抽样检验,其中罂粟碱、吗啡、那可丁等项目均不合格。
2022年1月,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限制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7.无证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

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备案表》等生产资质证件。
当事人一楼左侧生产车间有防护服出库单、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标签、黄板五层瓦楞纸箱、封口机、单面透明内包材、环氧乙烷灭菌卡片、产品合格证明标签、连体式防护服废弃服料等生产材料。
经查,当事人无证生产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数量6800件,销售价格(合同单价):31元/件,货值金额为210800元,违法所得3536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5360元,罚款6324000元,没收无证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8.网上销售的“茅台”原是“李鬼”

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向肥东县某公司销售了5箱飞天茅台(规格:4×1瓶/箱;53°vol ;3L),并通过百世快运物流将涉案侵权白酒送至肥东县徽商城某公司处。
经查,上述白酒共计20瓶,每瓶单价是1400元,总价28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罚款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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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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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中共肥东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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