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A公司作为以“XXX”为品牌的连锁餐饮公司,其聘请著名设计师进行的店面设计具有一定影响。竞争对手B公司擅自使用A公司的装潢设计、餐桌摆设、店内陈列等,且该装潢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是A公司的店面或者与A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综上所述,B公司的行为属于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A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防范与建议在店面装修效果图设计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版权登记,以便日后维权。当遭遇侵权时,应及时对证据进行保全固定并将自己的装潢设计与侵权店面装潢的设计元素进行比对。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查询侵权店面的基本信息及经营范围,以便维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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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律师协会、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
编辑:桂法瑄